陆士桢:发展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2017-09-08 00:00:00 2

  《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志愿服务领域的第一部国家层面立法,其颁布实施对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推动志愿服务发展,发挥志愿服务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积极作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作为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部分,志愿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发展功能。首先,志愿服务是福利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公平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从本质上看,志愿服务是一种以民众主导参与为特点的公共事业,能够促进经济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其次,志愿服务倡导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呼唤与重建优秀传统道德,培育社会正能量,其在法律框架下的有序发展连接着民主法治的结构建设,是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基础和重要途径。再次,志愿服务符合现代人的精神特征,能激发社会活力,满足人的多元化需求,提高个体的生活质量,是个体获得社会肯定、实现自我社会价值的重要平台。这一切,都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一致。可以预见,《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促进志愿服务功能更加科学有效地实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及其管理进一步向着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我国历来有着仁爱的文化价值以及行善助人的社会传统,以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为起点到民国时期,基本完成了传统慈善活动向现代志愿服务的转型;新中国成立后,志愿服务以义务服务的形式持续发展,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学雷锋”活动影响全社会;志愿服务乘改革开放春风迅速发展,1986年民政部提出开展社区服务,1989年天津出现第一个志愿者组织,到被认为是中国“志愿者元年”的2008年以后,志愿服务已成为社会风尚,成为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政府各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及对象不断扩展,志愿服务组织机构日趋健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快速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的大力推动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深厚基础;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志愿服务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结构性支持和人才队伍基础。无论是从可持续发展客观要求的视角,还是从解决目前志愿服务发展中所存在问题(如志愿服务意识传播、志愿服务内容拓展、志愿者保障体系建设、政府管理机制手段加强等)的视角,通过法律制度予以保障都已成为迫切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当前中国志愿服务发展亟待解决的一系列原则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为千百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蓬勃开展的志愿服务保驾护航,而且为中国志愿服务规范化、常态化提供了根本保障,是中国志愿服务加快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启了全面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体系的新阶段

  志愿服务是全世界共同的精神财富,但又一定会充分反映世界各国社会制度、传统文化和发展阶段的特点。志愿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制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志愿服务从领导机制,到组织形式,再到项目运行,都具有突出的中国特色。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坚持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总体目标,以奉献爱心、服务社会、集聚和放大社会正能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为基本功能,以传承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载体和落脚点,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动员为运行机制,以立足基层、倡导互助、需求导向、多元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理论与实践体系。当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程一样,发展才能自强,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还需要回答很多问题。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找到一条正确的道路不容易,把蓝图变为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条例》是走好中国特色志愿服务道路、创新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理论、建立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制度、实现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文化价值的关键步骤和可靠保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陆士桢)